中国园林网1月17日消息:连续3年亏损的绿大地,靠造假虚增2.96亿元营业收入成功上市,一次就募集到了3.46亿元。事情败露后,法院判处绿大地董事长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对此,业内认为如此轻的判决,很难对上市造假起到威慑作用。
“绿大地虚增营业收入2.9余亿元造假上市,却仅被判罚了400万元,原董事长也只是判了3年刑而且还是缓期4年执行。”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中国商报记者。法院对绿大地作出如此轻的判决,是很难对上市造假起到威慑作用的,从某种程度来说还会助长上市造假。
处罚有失公平
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在深交所登陆上市,一次性募资3.46亿元,原董事长何学葵身价过亿,并跻身2009年胡润富豪榜,绿大地也一跃成为A股市场苗木绿化企业的龙头。
2010年3月,证监会因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进行立案稽查。行政调查发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扣去上市前虚增的2.96亿元收入,绿大地上市前实际是连续3年亏损。
绿大地12月3日在深交所发布公告称:12月2日,(绿大地)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原董事长何学葵和财务总监蒋凯西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4年,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判处。另外,还判处了绿大地公司400万元人民币罚金。
绿大地的造假让业界一片哗然,然而法院的判决更是让业界大跌眼镜。
“我个人认为案件的一审判决是不合理的,有失公正。”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这一案件社会危害性较高,妨害了我国证券发行的正常秩序,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一审判决却使得违法犯罪的收益和所付出的成本明显不相称,“违法成本这么低,大家是否都可以这么做呢?先骗几个亿再说,大不了判几年缓刑。”
“我国针对金融尤其是证券市场重大违规操作的罚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创建良好的、基于投资而非投机的资本市场环境。”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对中国商报记者说。
疑点重重
根据我国《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按人们以前的预想,如果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学葵和绿大地的应该是5年有期徒刑和1731万元的罚金。
“如按上述法规,即便取法律规定上限对绿大地进行判处,也都很难对资本市场上市的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作用。然而,让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是,绿大地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却取了法律规定的下限,这不得不让人产生巨大的疑惑。”宣判书一经公布,一些网民纷纷在微博上发表言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疑惑。
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绿大地案中主要被告人何学葵和蒋凯西刚好被判有期徒刑3年,恰恰符合缓刑条件,所以被判缓刑4年,足见该案法官的用心良苦。”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说。
业界对法院判决产生疑惑的还不仅限于此。
“检察院多次提到虚假信息披露,法院判决书对案件的陈述中也多次提到虚假信息披露,法院为何不对此判刑?”一位网民在博客上提出质疑。
根据起诉书,2007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这些数字都写入了公司年度报告,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161条,上述行为构成了违规披露信息罪。
然而,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2)》有关规定指出,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的营业收入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不满足立案追诉条件,依法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对30%的认定是否基于真实的资产和营业收入总额需要推敲,而绿大地上市后多次发布含有虚假信息的财报,单凭这一条也构成了违规披露信息罪,应该数罪并罚。”郭锋说。
还有就是绿大地案的审判过程也让人生疑。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于今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绿大地欺诈发行案涉及到成千上万股民,按理这样的案件应公开审理,但令人不解的是,开庭审理前没有对外发布开庭的消息,许多人都是从深交所公告中才知道开庭了。
“像绿大地这样的重大案件更应该在法院公开宣判。”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
而绿大地案件宣判时,法院并没有召集相关人到法庭。
“对造假情节如此严重的案件,法院就这样从轻发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极大挑战了法律底线。这无异于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鼓励铤而走险、继续造假。”张远忠说。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法院对绿大地造假上市一案从轻发落呢?
造假者为何成功闯关
“影响法院一审判决的因素可能很多,其中不乏地方保护主义意识作怪。”郭锋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的一些细节也证实了郭锋的说法。据悉,何学葵被捕前,绿大地曾以公司名义向当地政府书面求援。其紧急报告中说,如果公司被定性为虚假或欺诈上市,“可能引起农户和股民的大规模上访、投诉等社会恶性事件”,“使将来(当地)企业上市融资难上加难”,“不利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展,进一步做大我省花卉产业”。当地有关部门也曾向绿大地公司风险处置及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打报告,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在处理绿大地案件方面从轻从宽。
事实上,在案发前后,有关地方领导的确也曾多次赴京,与证监会高层会晤,为绿大地说情。调查人员亦面临较大阻力,整个调查过程非常困难,公安部门对何学葵的批捕方案也曾数次被地方驳回。
“绿大地案不仅在案发后的侦查审理过程中受到地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在其上市之前,对绿大地的造假地方政府部门也是一路绿灯,当然不是故意的,或许是不知情,但没有起到严格把关的作用,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证券业人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
“有时从材料看出拟上市企业存在疑似问题,但企业出具了官方证明,让审核者难以判断。”一位接近发审委的人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
地方政府可以说是企业上市的第一道关口,在绿大地一案中这道关口就没有守住。根据现有体制,一家企业若要申请上市先要通过地方证监局的辅导备案,然后才能报证监会。证监会发行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之后,向发审委提交初审报告,最终由发审委委员根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决定是否通过。
可以说,地方证监局、证监会发行部、发审委是监管层为新股发行设立的三道关口。按理说,地方证监局由于地缘优势容易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应是监管层了解企业的重要窗口。但身处地方的派出机构往往更有动力推动当地企业上市,且因不对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地方证监局这一关并不严格。
“到了证监会层面,审核人员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现场,如果企业蓄意造假且凭证齐全,再专业的人单凭材料也很难识破。”一位投行人士说,“若在企业审核中没有受贿等行为,则很难认定审核人员的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新股发行审核重权在握,但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却要小得多,A股历史上似乎也还没有哪位审核人员因所审企业出问题而受到处分。
“按照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原则,审核人员应该负起一定的责任,但是
合规性审核的本质又让这一做法难以实施。”张远忠说。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则认为,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国证券行业的三大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
亡羊如何“补牢”
“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诱惑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只有惩罚力度足够,才能让后来者望而却步,起到震慑作用。”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杜金岷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绿大地上市欺诈的出现很正常,将来还有可能出现类似的事件。但是问题出来了就要严肃面对,让市场吸取教训,促使制度不断完善。
杜金岷认为,在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案件中,仅靠绿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瞒过层层把关者,其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是否存在失职和受贿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查明,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问题后,严肃处理。
“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中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疏漏或不恰当,包括本案中量刑轻的情形,可以依法进行抗诉。”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洋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绿大地案,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作用,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避免此案成为资本市场鼓励造假的标本。
“案件应该异地审理,避免地方干扰司法判决。”郭锋则如此建议,“股票发审部门在北京,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又分布全国,完全符合异地审理的条件,而我国证券史上不少大案都采取了这一办法。”
郭锋还倡议,可以通过律师牵头组织个人投资者成立维权联盟,只要认为判决不合理的绿大地股东都可以以受害人名义加入,向司法部门,或者证监会进行反映和申诉。
在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遭遇欺诈发行情况时,可以集体诉讼,强制上市公司做出赔偿。我国目前尚无这一制度。
“绿大地案件启示中国股市必须尽快完善投资者索赔机制。”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绿大地股价跌幅巨大,损害投资人权益。当前应当加快制度建设,为投资者索赔创造条件,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威慑造假者。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表示,目前司法解释中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决定,没有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从而导致投资者对存在违规事实,且被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上市公司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这对震慑和遏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据悉,上海、河北、成都等市的多家律师事务所都表示,计划征集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诉讼委托代理,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等相关单位的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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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