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林业民生林业 我国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形成

2012年11月08日 10:21林业局

中国园林网11月8日消息: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林业行政执法不断加强,林业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完善,林业普法宣传取得明显成效,依法治林成为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重要保障。

以2004年9月召开的全国依法治林工作会议为标志,我国林业法制建设步入了稳步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在林业立法方面,由注重强化行政权力向维护生态安全和经营者权益转变,林业法律制度已经基本覆盖了林业的主要领域,以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2006年10月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2009年6月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于维护林农土地承包权益,巩固集体林权改革成果具有保障作用。200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适应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规范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的需要;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对于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们生命财产、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国家林业局依法制定了《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规章,对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障依法行政具有现实作用。地方积极也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立法工作,截止到2012年6月底,共有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414部,其中地方性法规245部,地方政府规章169部,为健全林业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现代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林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方面,注重执法由多头分散向综合集中拓展、监督由注重事后追究向注重事前防范拓展、普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拓展,在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强化体系和制度建设,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的基础上,《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正式实施,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和执法监督制度基本建立。稳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初步解决了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由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管理,实现了执法人员管理的电子化、实时化和动态化。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积极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依法办理多起案情复杂、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复议案件及诉讼案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强化了林业执法监督的作用。林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国家林业局成立了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制定了工作规则,行政许可决定实行了统一送达,管理上由“重许可审批、轻监督管理”向“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并重”转变,初步建立起了“科学合理、依法设定、运转协调”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由底数不清、随意性强向目录公开、合法性审查管理转变,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布、自动失效、定期清理”的机制。林业普法由行业内向全社会转变,林业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和普及。

新时期的林业法制建设,将继续围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需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健全的林业普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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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