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住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意义重大

2012年12月11日 10:57南方日报

中国园林网12月11日消息: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谓“史上最严”,在于惩治力度之大。《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个人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有关部门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职、违法不纠的,责任人轻则处以行政处分,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地说,这个“史上最严”并没有严过“上位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即已出台,同年7月1日起发生效力。其第五章即“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即罚款额度:“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二者基本上是可以画等号的。那么,为什么湖北的这个被冠以“史上最严”呢?以愚意度之,一个是国务院的那个因为时间稍远,已经被大家忘到脑后去了;再一个是自己制订了什么,似乎才能真正起到震慑,老话叫“县官不如现管”。虽然这个“史上最严”要打些折扣,但是相信任何关注历史文化遗产的人,都会为之欢欣。盖因这几年来,某些优秀历史建筑在城市化的浪潮中惨遭厄运的声音时不时地传来,令人痛心疾首。因此,不断对城市管理者强调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意识,无论怎样重复都不为过。

每个历史悠久的城市,理论上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风貌,就实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建筑之上。城市的发展,总是在建筑的“新”与“旧”的博弈之中,“旧”的未必就一定是好的,但大浪淘沙,留存下来的那些串联在一起,就形成了城市的一条文脉,构成城市的灵魂。没有“旧”的,无所谓文脉;缺乏“新”的,文脉则不能延续。但“旧”与“新”之间完全可以和谐共处。今天的人们都知道诟病千城一面,走到哪里,如果不看机关单位的牌子,的确不知到了哪个城市。不过在我看来,千城一面乃是发展的必然,而且,很可能时间越是推移,城市就越是趋同。用文化人类学的观点阐释,这是“文化传播”作用的结果,限于篇幅,此处不去展开。在千城一面为大势所趋的背景之下,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便价值凸显,因为正是城市这些积淀而成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此城别于彼城的核心要素。那么,毁掉优秀历史建筑,就等于毁掉城市自己的历史文化特色。那种推土机开路式的旧城改造,实际上是把“新”与“旧”之间的关系,定性为你死我活,这样一来,“旧”的东西在城市管理者眼里就只能归为“前朝的遗老”,食之无味,弃之也没什么可惜了。

今年年初有一项统计,全国已经拥有历史文化名城117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其中平遥和丽江两座名城还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毋庸讳言,名单上的某些城市也就是戴着这顶桂冠而已,城市本身早已经面目皆非,没有历史的沧桑之感了。武汉《保护条例》对什么是“优秀历史建筑”开出了明确的条件,建成50年以上的如何,不足50年的如何,等等。亡羊补牢,未为晚也。而“严刑峻法”诚然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妙方,但当某个问题积重难返之时,落些“猛药”也十分必要。还应当明确的是,我们保护好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集腋成裘,实际上是在保护整个民族的历史文化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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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