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护栏填水渠毁绿地 业主圈地被邻居起诉

2012年01月09日 08:57渤海早报解金钊

中国园林网1月9日消息:将公用水渠、绿地变成水泥路,并将自家护栏拓展到邻居家墙根外不到2米处。近日,家住塘沽的李先生因私自圈地建小院被邻居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其败诉,须将上述拆改部分恢复原状。

原告王先生和被告李先生购买的独栋别墅相邻,中间隔一条水渠。每栋别墅周围都有木栅栏,栏内各自使用,栏外为公用。2010年新房入住时,李先生私自将自家及王先生家的栅栏拆除,并填平水渠和部分绿地,铺成水泥路面;又用新铁栅栏围起来,扩大了自己的院落。王先生发现,李先生改造后的院落最近处离自家外墙仅不到2米,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始终未办理入住。他找到开发商、物业及居委会等单位,劝说李先生无效。相关部门向李先生发放了拆除通知,其也拒绝执行。

近日,王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退还原告享有使用权的绿地。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联合相关人员实地勘察,发现李先生从自家原有栅栏处已向王先生家方向扩展了4.5米。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被告擅自扩展庭院、占用绿地水渠,超出其专有部分权利行使,属私自行使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在未经任何允许情况下属违法行为。一审判决被告将私搭围栏拆除,退还至原处,并将水渠、绿地恢复原貌。

律师说法:小区内哪些系共有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解释,依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诉争绿地和水渠作为公共设施为业主共有,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均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李先生置全体业主权利于不顾,擅自施工破坏邻里和谐,权利受侵害人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及诉讼等途径解决。

吴凤颖指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这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同时,已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认定为属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而建筑区划内已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认定为属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

推荐阅读:

南宁:损绿毁绿最高将按被砍伐树木价值10倍处罚

合肥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严查毁绿行为

哈尔滨香坊教育局毁绿建门铺路被“约谈”

过往市民甚惊疑 厂房扩大毁绿地?

(来源:渤海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