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4月17日消息:在*ST大地(002200)一案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昨日,*ST大地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根据《起诉书》,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以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金融票证、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绿大地公司上市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包含虚假财务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证监会介入调查时,为掩盖财务造假事实,故意销毁相关会计凭证。
2004年至2007年6月,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为达到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累计共人民币7000元;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公司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29610万元。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被告人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共同策划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并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其中,《,2007年度报告》虚增资产2124万元,虚增收入9659万元;《200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资产9735万元,虚增收入5254万元;《2008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6335万元,虚增收入8564万元;《200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700万元;《2009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0407万元,虚增收入6856万元。
2010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绿大地公司期间,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被告人何学葵的指示下,被告人赵海丽将伪造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伪造金融票证,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赵海丽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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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观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