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7月起实施

2012年07月06日 09:54昆明日报杨艳辉

中国园林网7月6日消息:7月5日,记者从市园林绿化局举办的新修订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培训班上获悉,本月起实施的该《条例》中明确,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

最早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自2003年起实施,9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城镇绿化面临着新的变化。新修订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今年7月起实施。新《条例》对昆明市城镇绿化工作的全面开展,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新《条例》中规定,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的树种,胸径不小于10厘米。为提高城镇绿化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对城镇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应进行公示或者公告。经批准砍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

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此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可绿化的空地,应当进行绿化建设。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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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