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可申请建森林公园

2012年08月24日 13:52内蒙古新闻网刘欣荣

中国园林网8月24日消息:记者昨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备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供公众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设立的地域。

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面积要达到700公顷以上,盟市级森林公园面积达到3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根据自治区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设立后十八个月内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设立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

此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生态承载力、安全等因素确定游客接待容量,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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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