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出台办法 全民义务植树将有“法”可循

2013年11月15日 11:13新华网

中国园林网11月15日消息:日前,山东省济宁市出台了《济宁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办法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该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无报酬地从事植树造林或与国土绿化有关的活动。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应按规定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地、管护、认养林木等形式的绿化义务。 

2、年满11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学校或监护人就近组织完成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每年3月、8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 

每年3月、8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义务植树活动应当以宜林荒山、河湖水系、道路沿线、城镇绿地、农村四旁等为主要区域,重点建设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生态景观林等。各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做好基地规划、标志设立等工作。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以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为主,以义务植树单位和个人提供为辅。义务植树栽植树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养护管理由林木所有权人负责。另外,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造林技术标准进行栽植,确保栽植质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树木栽植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标准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栽或重植。 

  如果不履行植树义务应该怎么办?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可以将单位和个人履行义务植树情况予以公示。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完成植树义务;对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对履行植树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捐赠捐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纪念章和证书。 

记者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属地义务植树登记制度,于每年底前将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情况报送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将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冠名等方式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开展主题林建设活动。积极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林业科普宣传、树木养护、捐赠捐建等形式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履行植树义务。

推荐阅读:

杭州:下沙开发区义务植树工作成效显著

山东:泰安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2%

新疆昌吉:今秋义务植树活动全面展开

白沙青松乡开展“万村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