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生态补偿立法保障“守望者”的利益

2015年12月10日 10:41民主与法制网吴学安

中国园林网12月10日消息:《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这是安徽省在湿地保护方面的第一部法规,标志着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上游山青了、水秀了,老百姓却因“无工不富”依然贫穷,这种“保了生态、饿了肚子”“下游受益、上游牺牲”的环保困境,反映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公平利益分配机制的缺乏。目前在已实行的生态补偿工作中,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政策措施有所完善,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但除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之外,再没有其他方面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早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提到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但至今生态效益补偿仍是“风大雨点小”,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有部分法律法规都涉及了生态补偿,但是统领性的生态补偿法律还没有,导致在具体操作时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影响法规的实效。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过低。

不言而喻,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使生态补偿步入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

应该说,要保持生态环境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生态补偿难或者今天补、明天不补的现状,建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亟须跟进。生态保护的问题表面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根本上已经演变为人与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核心则是利益均衡问题。对多方权衡和考量的需求,使生态补偿的国家立法呼之欲出。只有加快生态补偿立法步伐,使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再辅之相关的经济手段,才能使生态补偿这一国际通行的环境治理方式得以有效落实,并逐步取得实效。人们有理由相信,从地方实践走向制度规范,只要在路上,生态补偿立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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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