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审议 破坏湿地最高或被罚10万

2016年12月28日 11:15郑州日报李娜

中国园林网12月28日消息:昨日召开的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其中提出,破坏湿地,最高或将得到10万元的罚单。

《条例(草案)》规定,满足三个条件,可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即公园规模在6公顷以上,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50%,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围风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条例(草案)》指出,我市将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其中,市级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应当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按照《条例(草案)》,在市级重要湿地实验区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要符合湿地保护和建设规划。

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可罚5000元~2万元罚款;市级重要湿地实验区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从事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可罚2000元~2万元。

如果在湿地内烧烤、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将被处以2000元~1万元罚款;捡拾鸟卵,处500元~1000元罚款;投放有害物种,处3000元~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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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