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公布 侵占绿地罚款2000

2017年06月07日 08:55台海网吴林增

中国园林网6月7日消息:今后,擅自侵占绿地,每平方米或将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还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或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并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之后,《草案》还将进行修改。

导报记者注意到,与过去沿用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相比,《草案》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动,尤其是涉及具体处罚措施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绿地占比方面做了修改。

居住区类建设项目绿地

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厦门是著名的花园城市,绿地是厦门的城市标签之一,无论是公园还是小区、道路,厦门的绿化景观一直是厦门人的骄傲。《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应标准。

其中,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宾馆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此外,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擅自侵占绿地

每平方米或罚款2000元

对于那些私自侵占绿地的,《草案》规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者侵占现有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处以罚款。

这个处罚标准,与过去的绿化条例相比力度更大。旧的绿化条例规定:侵占现有绿地的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

此外,《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减少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实际出让土地价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公示绿化平面图或者公示的绿化平面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

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每株2000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每株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照树木评估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名树古木评估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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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