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

2019年12月24日 09:51青海日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在全国率先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总目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到2020年,完成建设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任务,根据评估结果和有关标准探索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规划青海湖、昆仑山国家公园,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构建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基本框架。到2022年,构建起布局科学、分类清晰的自然保护地模式,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展现“国家公园省、大美青海情”的美好画卷,彰显国家公园示范省的带动作用。到2025年,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健全,统一的分级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保护管理效能明显提高,建成具有国内和国际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示范省。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统一管理机构。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统一行使全部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科学设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原则上国家公园按副厅级以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正县(处)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按不低于副县(处)级,各类自然公园国家级按副县(处)级、省级按科级设置。人员编制以整合现有单位为基础,以不减少为原则确定行政事业编制。协调好自然保护地内外部关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当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二)建立科学规划体系。启动编制《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总体规划》《青海省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同步启动青海湖、昆仑山国家公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工作;修订完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陆续开展其它各类保护地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三)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利用好青海省与中国科学院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三江源国家公园研究院、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及青海大学三江源生态与高原农牧业重点实验室、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开展生态保护重大科学研究。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咨询机构参与相关规划设计、生态保护、科研监测、社区共建等,为自然保护地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
  (四)建立资源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授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履行管辖范围内必要的资源环境行政综合执法职责。建设高效有力的自然保护地综合执法队伍,逐步实现保护管理队伍职业化和装备标准化。建立系统完善的综合执法制度体系,自然资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高效联动,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综合执法模式。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联盟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间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工作,开展毗邻地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管理。以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为基础,在所有自然保护地推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以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等,完善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六)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实现机制研究,构建物质产品、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价值的核算指标体系,研究提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路径,构建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适应的制度政策体系。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生态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中央转移支付、流域横向补偿等手段,探索建立国家和受益地区购买补偿生态优质产品价值的制度。建立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体现环境权益。
  (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地空间用途管制,强化对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管。加强对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落实等方面的评价,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制度、权益保障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红黑名单”制度,融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八)协调自然保护地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在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过程中,充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合理优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的布局,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两个统一行使”要求,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的现实需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九)加大生态保护恢复修复力度。统筹实施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柴达木、河湟地区及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湿地保护、水土保持、矿山恢复修复等保护工程,开展综合治理,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落实河(湖)长制要求,加大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力度,扩大森林、湿地面积,提高草原植被综合盖度,促进生态系统健康,实现有序休养生息。
  (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以旗舰物种为核心的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不断巩固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成效。开展冰川雪山保护、森林灌丛和草地植被提质、荒漠植被保护等栖息地改善工程。减少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打通野生动物栖息地之间的廊道,根据野生动物生存繁衍与扩散的生物学特征与生态需求,逐步拆除或减少围栏布设;在铁路、公路通过的隧道上方修复植被,确保廊道的动物适应性;新建工程应首先避开动物迁徙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留足野生动物通行通道。
  (十一)系统构建生态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本底调查,摸清各类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现状。提升传统资源监测能力,梳理各类生态监测网点,优化布局生态监测网络,建立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大数据中心基础上,高标准建设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大数据平台。制定以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逐步形成常态化的生态监测评估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础支撑。以建设智慧国家公园为龙头,建设智慧自然保护地,推进所有自然保护地生态监测信息化建设,定期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
  (十二)建立三江流域共建共享机制。树立流域生命共同体理念,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省份协同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机制,促进青海省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加入长江经济带、完善澜湄合作机制、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沿黄生态经济带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探索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协同管理制度,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场、水污染治理等市场协调机制,以及科技、人才、文化、教育、宣传、资源等合作平台,形成生态共建、环境共治、成果共享的良好局面。
  (十三)有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以及基本农田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十四)引导开展生态体验和自然教育。依托周边城镇、村庄、林场、牧场和社区等设立公共服务和访客接待中心,根据保护地的生态系统特征,高标准、高品位设计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项目,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打造成自然生态体验区和环境教育展示平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使公众在融入自然、享受自然过程中,增强珍爱自然、保护自然意识。
  (十五)深化自然保护地内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改革。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由各保护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对划入自然保护地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在充分征求其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意见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
  (十六)建立保护地特许经营机制。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管经分离、多方参与”的特许经营机制,根据保护地类别制定统一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与保护地功能目标定位相符合的特许经营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准入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实行多种方式的特许经营。
  (十七)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按照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的原则,规划和建设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构建自然人文资源、接待服务系统、宣教展示系统。以城镇服务体系和航空、道路交通设施及信息系统为基础,规划建设配套公用设施,提高园区内外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安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构建完善的自助服务、紧急救援等生态体验服务体系。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增强生态保护和防灾抗灾能力。
  (十八)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快构建基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在内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开辟绿色信贷审批专项通道。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投入力度。
  (十九)推进社区共建共管。进一步完善生态管护公益岗位政策,推进保护地内群众转产增收。在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周边打造美丽特色小镇,完善功能,增强城镇对保护地管理、建设的支撑作用,提升接纳农牧业人口转移和产业集聚的能力。广泛吸纳当地群众参加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增加收入。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群众文化素质,引导异地就业。
  (二十)切实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以农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实施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面提升保护地内村庄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治理水平,在三江源、祁连山和环湖地区实施全域无垃圾省级创建试点,实施农牧区“厕所革命”攻坚行动计划,实现自然保护地卫生厕所全覆盖,共建和谐美丽新家园。
  (二十一)保护传承优秀文化。深入挖掘推动生态、农耕、草原、民俗等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和合理适度利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丰富生态文化时代内涵。加大对文物古迹、古村落古建筑、民族村寨、农牧业遗迹等保护力度,支持农牧区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等传承发展。
  三、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担负起相关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工作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自然保护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二十三)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上汇报衔接、对下指导协调,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与国家重大政策、重大产业、重大战略、重点地区、重要部门统筹互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发力的生动局面,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发布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概况、生态环境状况、生态建设成效、环境教育和公共服务信息,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社会共识。推动国家公园论坛机制性落地青海,同时坚持开放建园,全面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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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