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终审裁定

2020年11月06日 10:35石狮日报林恩炳 颜华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去年12月底,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300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358.9581万元。这也是石狮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358万余元,全省最高!

2018年6月1日夜间,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现为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法定排污口下游人为设置挡板,致使排污口水位上升,干扰流量计自动监测设施,导致出水流量监测数据失真虚高。同时,该公司将已被禁止使用、废弃的应急排污管道重新焊接连通,并安装电子阀门作为偷排的旁通暗管,经取样鉴定,暗管中污水样品中含有重金属锑。

针对该公司存在通过虚增出水量,伪造进出水平衡,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以达到暗管偷排目的的事实,同年6月2日,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当日受案并立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以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2019年3月1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起诉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6名被告人,并对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去年12月,经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禁止6名被告人分别在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工作;被告单位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300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358.958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0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利剑斩污,警钟长鸣!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不断健全,任何触犯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或个人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铤而走险。环境有价,一旦损害将“应赔尽赔”。2018年起,福建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石狮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及终审裁定,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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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