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企业注意了,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土地有效租期20年

2020年05月13日 09:16中国园林网柏斌

本网讯  记者柏斌通讯员范萌萌报道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与居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无效判决的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0年1月1日,某公司与昆明一村委会签订了为期40年,即至2040年12月31日的《土地租赁协议》。2009年,该租赁土地及建筑物的部分被依法征用、拆除。村委会在2000年的村改居、2004年区划调整中变更为居委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居民小组,公司则更名为甲公司。而除第四居民小组明确放弃涉案土地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外,第一、第二、第三居民小组作为原告,请求五华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甲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无效。

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甲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名为土地租赁,实为土地承包经营,且协议中明确被告所承包的是四荒地。而对于农村四荒地的承包租赁期限,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超过20年。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40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上述承包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殊规定。甲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原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意味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自2020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期间的部分无效。

因此,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为期40年,即至2040年12月31日的《土地租赁协议》,超过20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的租赁期限无效。

本案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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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园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