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

2020年09月28日 10:11安徽日报

日前,省林业局出台《关于扶持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

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几年前这儿还是一片荒地,银行给我发放了500万元林权抵押贷款,我在这里种植了2000亩桂花树。 ”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庆告诉记者,目前公司流转林地有1.6万亩,建有“香山万亩桂花园”、“金嬉绿色长廊”两处代表性苗木基地,公司年纯收入达到1000万元。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明晰产权的家庭承包和均股均利经营制度下,经营水平高、综合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林业经营组织,包括林业专业大户、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龙头企业等。

我省目前涌现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2万余个,在促进林业改革发展和带动农民脱贫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施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和生态保护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对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政策的按规定给予扶持。落实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相关税费政策,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各地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天然林)补偿收益权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推广扶持“皖林邮贷通”等金融产品,开发更多符合林业生产特点、适应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政策性森林保险针对公益林应保尽保,商品林愿保尽保,合理设定保额标准,降低保费率。

强化科技兴林支撑服务

“多亏了区林业科技人员多次上门指导,你看,这些薄壳山核桃长势多好,再过两个月就可以采收了。”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枣林生态园负责人李长余对记者说。生态园目前种植薄壳山核桃2025亩,预计每亩收益可达六七千元。

我省强化科技兴林意识,加大先进实用和可示范、可推广的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各地根据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需求,通过专家现场指导、技术培训班和线上服务等方式,开展林业科技下乡服务活动。

意见中明确,支持各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林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涉林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专家和科技人员与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鼓励林业龙头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受让、技术入股、有偿使用等方式,承接省内外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科研成果并实施转化,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管理水平。

大力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利用各类林(农)交会平台开展展示展销活动,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实施“互联网+”林业行动,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林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建立完善林地使用和采伐管理

意见指出,探索建立林地使用扶持政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扶持政策。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林业部门可按照经审批的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其采伐限额。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另外,意见还鼓励各地出台扶持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创建示范财政奖补政策,示范带动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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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