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基础研究 制订出科学的判定标准

2021年11月05日 09:49中国园林网柏斌

本网讯  记者柏斌 通讯员黎芸熙报道 日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意见。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草局、中国种子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的30多位领导、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福建省花卉协会副秘书长、福建省花卉协会三角梅分会秘书长、厦门千日红园艺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和法作为全国三角梅领域的唯一代表应邀参会,并在会上就实质性派生品种条款提出加强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基础研究,制订出科学的判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王和法建议: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开发种质资源相似度比对算法技术,对原始品种、自然和物理射线、人工诱变剂、航天搭载、体细胞无性系变异等人工引变及基因编辑等手段,产生的个别性状变异的实质派生品种,进行植物学形态特征、生理特性、DNA指纹、全基因组测序等方面研究开发,制作品种的电子身份证,建立包括野生种质资源、地方品种、原始品种等的种质资源数据库,做到可追溯、可比对,对于利用原始品种进行杂交衍生的材料,可以根据比对的相似率阈值,判定该材料是否为新品种。

王和法说:随着现代育种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加速品种培育和更新的速度,对植物性状的改装、组装、拼接等,变得越来越容易。而鼓励原创性育种,权衡育种者利益,降低修饰性育种的负面影响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也是中国种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此前王和法在《种子法》修订时曾建议在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时,要统筹研究解决实质派生品种条款实施问题,通过详实的数据和案例分析,评价实施实质派生品种条款的利弊。

在座谈会上,王和法建议对实质派生品种进行相关规定,为加强保护育种初始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他认为,实质派生品种条款的意义在于建立原始品种权利人与实质派生品种权利人在商业利用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但具体怎样实施,还没有很具体的案例。欧盟在《欧盟植物品种权保护条例》第29条“强制开发权利”中提出了实质派生品种商业化强制许可的机制,但须征得授权部门同意且支付合理的许可费,这被认为是权衡各方利益的一种探索。

王和法指出,发展现代种业需要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宽发展空间。但由于我国尚未实施实质派生品种条款,外国育种家因为品种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不愿将最新研究成果和优良新品种引入到我国,这对提升我国育种创新水平和发展现代种业是极为不利的,也会造成我国与实施实质派生品种条款的国家间在农林产品国际贸易与种业交流工作中的阻碍。因此,适时实施实质派生品种条款,是顺应当今社会经济、贸易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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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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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园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