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权威专家深度解读核心要点

2021年12月28日 10:01中国园林网柏斌

本网讯  记者柏斌报道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种子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自2000年颁布《种子法》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修改后的《种子法》紧扣种业振兴发展的迫切需要,与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相比,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这意味着授权品种的权利人,有更多机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修改后的《种子法》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国际无性繁殖园艺植物育种家协会(CIOPORA)会员、北京隆林恒大科技有限公司郁书君博士是资深的国内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和行业专家。他在做好新品种权申请国际化代理的同时,着力于采用国际新兴而通行的无性繁殖观赏植物与果树新品种的国际化推广应用工作,并将国内育种单位自主选育的一些新品种,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许可国外同行单位进行繁殖、生产和销售。

在郁书君博士看来,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目的是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是强化原始创新保护采取的重大举措。他说:“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保护并延长了保护的产业链,这不仅实现了国际接轨,更是适应国内种业市场的现实需求。”

郁书君博士认为,如果《种子法》能够更多地考虑园艺和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参照两年前《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增设内容,把新品种保护的植物种类扩大到所有的属或种,那将真正地对标了UPOV的1991文本,实现完全国际接轨,特别对我们的观赏园艺和林业行业意义重大。

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于仁春律师维权团队自2010年以来就专业代理植物新品种权维权诉讼案件,被业界誉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维权第一律师。

2021年11月19日,于仁春律师受邀参加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就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同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其中关于建议删除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五款“不知道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能证明该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被修改后的《种子法》采纳。

于仁春律师指出,修改后的《种子法》虽然在法律上确立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制度,但是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还有赖于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才能落地实施。因此,他建议拥有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育种家,注意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时间,依法加快申请,利用好国家政策法规。他说:“修改后的《种子法》对收获物的保护将会很快成为维权的新领域、新业态,但同样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用具体的案例来不断明确完善。”

在种质资源保护方面,修改后的《种子法》明确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后的《种子法》将生产经营假种子和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罚款数额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和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难以确定数额的,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于仁春律师认为,修改后的《种子法》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通过加大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和违法成本。此举对打击侵权行为,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同时有利于形成不敢侵权,不愿侵权,自觉遵守品种权保护规则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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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授权的杜鹃花新品种‘朝晖’.jpg

获得授权的杜鹃花新品种‘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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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授权的芙蓉花新品种‘锦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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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授权的荷花品种‘瑶池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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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授权的秋海棠新品种——华尔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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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园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