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网记者何光群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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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与“不可”

来源:园林网   作者:菩提树   日期:2021-12-17 9:47:01

关于植物新品种维权与侵权,有很多现象我们一直都难以理解,比如最近我们听到的反馈:

“这个品种是我们以前向他们购买的,现在他们却用刚申请来的植物新品种权来告我们侵权”

“这个品种明明不是他们公司的,他们却可以生产销售”

“他们分明没有得到我的许可,他们生产我的授权品种却不构成违法?”

对这些问题我也找过相关资料,比如第一个:先有品种产品后有品种权,已流通的部分如何界定?

这种现象是最普遍的,由于前期品种权意识薄弱,有很多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开始流通,后来才申请通过获得了新品种权,种权人以此维权,这种现象会如何处理?

天目玉兰,来源(杭州植物园 应求是老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5日法释〔2021〕1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解答:

第十三条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侵害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

天目玉兰,来源(杭州植物园 应求是老师)

还有所有权和生产权、销售权等为什么可以分开?

因为我国实际的新产品研发多为院校等非商业机构,商业企业自主研发新品种的能力又相对薄弱,研发和生产处于隔断封闭状态,为了推广应用新品种,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联合,结果就出现了这种权利分割的情况。

天目玉兰,来源(杭州植物园 应求是老师)

那么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授权,具体有哪些权利?里面又有哪些“可”与“不可”呢?

作为植物新品种的产权人,具有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被奖励权、请求保护权。

1、生产权

品种权人有权依法再生产自己的授权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品种权人合法生产自己的授权品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审批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生产繁殖材料不构成侵权。

获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适当合理的许可费用。

天目玉兰,来源(杭州植物园 应求是老师)

2、销售权

品种权人有权合法销售自己的授权品种。

其他人销售授权品种必须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否则不管销售的繁殖材料是谁生产的,只要为了商业目的不管销售多少都构成侵权。

审批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销售繁殖材料则不构成侵权。

获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适当合理的许可费用。

3、使用权

品种权人有权合法使用自己的授权品种,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种权人对自己的授权品种如何使用是没有限制的,别人只要是以商业目的使用,就必须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许可即构成侵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农民自繁自用也不侵权。

天目玉兰,来源(杭州植物园 应求是老师)

4、许可权

品种权人除可以自己实施品种权外,还可允许他人实施其品种权。

通过签订可实施许可合同。

5、转让权

转让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利。

6、标记权

品种权人销售自己的授权品种可以在销售授权品种时标记有关品种授权信息,如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品种权人名称、授权时间等。

7、追偿权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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