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2月19日消息:河北省林业厅近日下发《关于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进行规范。
《通知》指出,随着河北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生态建设定位的调整以及京津保生态过渡带等重要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个别地方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须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要求,完成新一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工作的单位,可以根据二类调查结果和森林资源变化实际情况进行《县级规划》调整。此次调整后,原则上到2020年之前,不再进行个别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要确保原《县级规划》中各项重要指标不变。调整后的《县级规划》要确保林地保有量等重要指标落实到位。纳入国家生态保护与补偿范围的天然林、公益林,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重点林业建设工程形成的有林地,不得调整为非规划林地。原则上(除平原农区外)所有有林地和覆盖度达到标准(干旱区30%、其他区50%)的灌木林地都不得随意调整为非规划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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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